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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1/1/25 3:57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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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者沉默欺诈认定的矫正与回归

——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与展开

作者:刘颖,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,法学博士。

来源:《华东*法大学学报》年05期。本文已获授权,全文注释已略,建议阅读原刊。

摘要:

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并未完全明晰经营者沉默欺诈的认定标准,且遗留了一系列问题,造成当前关于沉默欺诈认定路径的混乱局面。年年底,最高人民法院就“天价豪车赔偿案”作出的判决具有“矫正”的里程碑意义,再次重申了欺诈认定路径的规则,即经营者违反告知义务并不一定构成欺诈,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55条中的“欺诈”应与民法的欺诈理论相一致,“天价豪车赔偿案”中的经营者具有隐瞒事实的故意和欺诈行为并造成消费者陷于错误,但消费者并未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。以“是否影响缔约根本目的”为标准,判断欺诈行为是否作为意思表示形成的决定性因素。经营者沉默欺诈认定路径的回归,应严格以欺诈构成要件的认定为原则,正确适用利益衡量方法,区分告知义务的核心范围和边缘范围,解析违反告知义务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、瑕疵责任和欺诈责任之间的竞合关系。

关键词:

沉默欺诈 告知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 

瑕疵责任 利益衡量

欺诈是意思表示瑕疵的重要制度,欺诈从理论上分为积极欺诈和沉默欺诈(消极欺诈),沉默欺诈的构成要件以告知义务为前提。在司法实践中,沉默欺诈一般发生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,对于经营者沉默欺诈的认定尚有争议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17号“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”(以下简称指导案例17号)对欺诈的认定思路为:“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,构成销售欺诈”,即采用“未履行告知义务即构成欺诈”的推定认定路径。但是,该案也遗留了一系列问题,给现有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,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的瑕疵责任和欺诈行为之间的关系、未履行告知义务与缔约过失的关系、欺诈认定路径等问题。年年底,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作出了“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代宝买卖合同纠纷案”(以下简称“天价豪车赔偿案”)判决,引发社会的广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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