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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*部财*科学研究所所长、研究员贾康认为,控制过高收入的调节对象有两类:一是合法合理的高收入,这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税收*策予以调整。二是合法但不合理的高收入,比如垄断行业和某些国有企业高管的过高薪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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